LZU Media Center: 新闻网 > 兰州大学报 > 正文

[兰州大学报]学校修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日期: 2016-12-08 点击: ...

  本报讯(记者吴振荣 校报记者团邓欢)近日,兰州大学科研处在广泛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该修订稿经2016年9月28日校务会研究通过,并于10月26日校科[2016]15号文件印发实施,原《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字[2009]3号)同时废止。

    修订稿以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法律及文件精神为主要依据。

  据悉,原试行办法于2009年3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印发实施。6年来,该办法为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

  目前,我校教职工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有待于进一步挖掘提高,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学校激励和保障措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师兼职及专职创业等新情况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解决。2015年,国家修订了 《科技成果转化法》,上位法依据有了较大变化,同时,随着我国科技经济形势的发展,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稳步推进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为经济转型升级服务,修订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学校科研处非常重视此次办法修订工作,自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实施后就开始着手准备修订工作。科研处通过参加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组织各类专题培训,与兄弟院校沟通交流,基本明确了修订工作的方向和思路。随着2016年3月初“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发布,学校于2016年4月份正式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科研处结合学校实际,多次召开座谈会和处务会讨论办法修订,并逐条逐句对办法进行了斟酌修改,然后征求校内专家意见,并在全校各个学院征求意见,经法律顾问审核,中间修改不下二十稿,最后形成了修订稿。
主要修订内容解析

  据悉,修订稿分总则、组织实施与管理、技术权益、收益分配、表彰奖励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二十九条。

  相比试行办法,修订稿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改进。

  (一)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体系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处、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和处置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讨论和决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移中心 (以下简称转移中心),挂靠科学研究处。转移中心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转移中心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精通行业成果交易和运作流程的专业人员、法律、风投、产权评估和融资等人员组成,尤其注重具有熟悉国际行业运作流程的人才参与。咨询委员会主要对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咨询帮助。

  (二)明确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中股份的管理
  学校鼓励本校科技成果和社会资本结合,作价入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学校股权划入应研院公司进行管理。

  学校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委托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学校科技成果市场化运作的经营单位,以企业法人资格代表学校经营管理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的资产。

  (三)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和分级审核制,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程序
    据修订稿第二章第九条,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程序主要有申请登记、知识产权认定 、初步定价、处置审批并公示和合同签订六个程序。

  其中,审批采用分级审批制,报国资委备案。初步定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科研处审批;初步定价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批;初步定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校务会审批。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四)调整收益分配比例
  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学校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由7:3调整为9:1。

  据修订稿,科技成果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转化的,所取得的现金收益按照成果完成人和学校9:1的比例进行分配。成果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也按此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技术股权最多可按9:1的分配比例由成果完成人和学校分别所有,具体分配比例根据技术转移实际情况而定。成果完成人持股所分得的红利,归个人所有;应研院公司代表学校持股所分得的红利用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应研院公司设专门资金账户管理。成果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按照股权结构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五)明确领导干部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分配,以及在企业兼职的说明 
  学校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本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职务,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六)增加表彰、奖励和保障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每年对科技成果转化完成者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包括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新品种、新药证书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开展科技成果评估、鉴定、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指标列入职称评聘体系,充分调动职工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创新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科技型公司。

  学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法律帮助,聘请专职法律顾问负责对成果转化行为进行审核与指导。

  (七)明确专业化发展方向,逐步建立成果转化服务的专业队伍
  据修订稿,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移中心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与服务机构,应引入新的人员聘用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专业队伍。

  (《兰州大学报》第894期 一版)图文链接请点击

文:
图:
编辑:张玉爽
来源:兰州大学报
标签:
通知公告
    栏目分类
    图片新闻
      推荐内容
        最近更新
          联系我们
          Email: news@lzu.edu.cn
          版权声明:28365365官网ks99cc的原创内容,欢迎转载或报道,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